Taiwan Tax Pro 專屬服務
行號設立登記與記帳報稅全方位服務
行號設立完整流程、準備資料與實務法規詳細說明
🚀 行號設立流程步驟
詳細處理單位與工作天數一覽| 項次 | 步驟名稱 | 處理單位 | 工作天 | 詳細說明與注意事項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0 | 公司行號登記設立及記帳費報價 | 事務所 | – | 預收訂金,收到訂金才能開始作業。 |
| 1 | 填寫設立基本資料表 | 客戶填寫 | – |
務必完整填寫以下項目:
|
| 2 | 地址合法性審查 (僅限台北市) | 事務所 | 7天 |
台北市設立必須事先審查地址是否合法。 準備資料:建物第二類謄本(3個月內有效,逾期會被退件)、公司所要經營的營業項目。 (如果設立在其他縣市可以跳過此步驟) |
| 3 | 行號名稱預查 | 事務所 | 2天 | 向主管機關申請行號名稱預查。 |
| 4 | 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| 客戶提供 | 1天 |
請先提供以下資料我們才能登打文件:
|
| 5 | 登打行號設立文件資料 | 事務所 | 2天 | 登打合夥契約書、洗錢防制法審查相關文件(客戶聲明書、資金來源聲明書)及代辦委託書,交由客戶簽名確認。 |
| 6 | 行號設立登記 | 事務所 | 10-14天 | 約 7-14 天向國稅局部分送件登記。 |
| 7 | 國稅局稅務登記 | 事務所 | 14天內 |
1. 國稅局會去公司設立地址查訪,不會通知負責人。 2. 約 10-14 天左右國稅局會發公文至公司設立地址。 |
| 8 | 進出口登記 (選填) | 事務所 | 1-2天 | 請提供 1-6 個英文名稱(如果有要申請者請提供)。 |
| 9 | 購票證申請及發票購買 / 免用統一發票申請 | 客戶簽名 | 3-4天 |
收到國稅局公文後,負責人攜帶身分證及公文至國稅局簽名。 (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者需經稅務人員核准通過,審查重點包含每月營業額不超過 20 萬元、營業面積及行業別等) |
| 10 | 資料點交 | 事務所 | – | 點交經濟部公文(正本)、公司章程、公司大、小章、發票章、統一發票、22-1條申報資料、收據與進出口卡資料,並說明後續稅務申報事宜。 |
📁 行號設立所需準備資料清單
申辦前請備妥下列文件| 項次 | 準備項目與詳細說明 |
|---|---|
| 1 | 填寫設立基本資料表 (一定要填寫) |
| 2 | 負責人及各股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(請將身分證放大兩倍印,字跡要印清楚,需要年滿18歲成年人) |
| 3 | 負責人健保卡影本 |
| 4 | 最新年度房屋稅單最近一期(如購買新屋檢附契稅單)。房屋超過 50 年以上免繳房屋稅者,請附房屋稅籍證明書(屋主請到國稅局申請) |
| 5 | 如有申請特許行業,請檢附該特許行業申請所需文件,請與事務所聯絡 |
| 6 | 請依規定格式簽署【房屋租賃合約書】或【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】。如果跟二房東承租,需要有大房東出具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。 |
| 7 | 設立於台北市者要先確定地址是否可以合法登記公司。所需準備資料:建物第二類謄本(申請日期限3個月內有效,完整文件不可缺少,否則會被退件)及公司所要經營的營業項目。 |
| 8 | 行號設立報價表 |
| 9 | 收到訂金才能開始作業 |
💡 創業實務與重要法規指南
Taiwan Tax Pro 專業解析第一階段:組織規劃與設立地址評估
在創業之初,必須先根據經營規模與風險承擔能力決定組織型態,並確認地址的合法性。
- 行號(商行、工作室):負責人承擔「無限清償責任」。資本額低於 25 萬元免附資金證明。
- 有限公司:股東責任「以出資額為限」。名稱全國不得重複,需會計師資本簽證。
- 股份有限公司:架構正式,適合籌資。需 1 人以上法人股東或 2 人以上自然人股東。
確認地址合法性:需依據「使用執照」、「土地使用分區」判定。若未依規定辦理,依《建築法》及相關管理條例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,並可連續開罰。台北市強制進行地址審查,需提供 3 個月內有效的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。
第二階段:銀行開戶與資本簽證(籌備處階段)
此階段重點在於資金來源的透明性與真實性。資金必須由各股東「個人帳戶」匯入,且匯款單須顯示「股東姓名」;配合《洗錢防制法》,不接受現金直接存入。資金收足後第 3 天需再存入 100 元以供會計師簽證,且存入金額 4 天內切勿提領。
第三與第四階段:政府登記、房屋稅與勞健保
房屋稅與地價稅調整:公司成立後,房屋稅將從住家用 1.2% 調升至營業用 3%,地價稅從自用 0.2% 調升至營業用 1%。若僅部分供營業使用,可申請按比例課稅(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1/6)。
勞健保與退休金:負責人健保必須保在自己公司;若有請員工,雇主需額外為員工提撥 6% 勞工退休金。
⚖️ 重要相關法律條文內容
《公司法》第 9 條(資本真實之相關法律):
公司應收之股款,股東並未實際繳納,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,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,或任由股東收回者,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。
公司應收之股款,股東並未實際繳納,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,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,或任由股東收回者,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。
《公司法》第 22-1 條(申報義務):
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相關資料,以電子方式傳輸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,設立或變動後 15 日內應辦理申報。
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相關資料,以電子方式傳輸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,設立或變動後 15 日內應辦理申報。
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重點摘要:
* 第 35 條: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,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、應納或溢付稅額。
* 第 48 條、第 51 條 & 第 52 條: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、短漏報銷售額、漏開發票或發票記載不實者,除追繳稅款外,將處以高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。
* 第 35 條: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,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、應納或溢付稅額。
* 第 48 條、第 51 條 & 第 52 條: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、短漏報銷售額、漏開發票或發票記載不實者,除追繳稅款外,將處以高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