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創業必看! 哪些行業與情況規定須開立統一發票?

哪些行業與情況規定須開立統一發票?

哪些行業與情況規定須開立統一發票?

一、 基本強制開立發票原則

在台灣,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主要取決於組織型態每月銷售額

  • 公司組織:依規定無論營業額多寡,所有公司均須開立統一發票。
  • 行號/商號(獨資或合夥):
    • 每月銷售額達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者,為一般營業人,必須開立統一發票。
    • 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者,若無特殊經營樣態,一般可申請為「免用統一發票」的小規模營業人(繳納 1% 查定營業稅)。

二、 須強制使用統一發票的特殊特徵與條件

即使部分行號原本符合免用發票的額度,若具有下列特殊經營條件,主管稽徵機關仍會指定或核定其必須開立統一發票:

評定條件 說明
網路銷售 透過網際網路(如網拍、電商平台、社群直播等)銷售貨物或勞務者。
連鎖或加盟經營 以連鎖或加盟系統經營之營業人。
電子化設備管理 以電子設備處理或管控帳務、管理座位、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等。
開立收據設備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之營業人。
具備營業能力者 經國稅局依實際營業狀況、商譽、季節性等綜合評定,認為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。

三、 常見免用統一發票的行業(對照參考)

依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》第4條規定,下列行業或項目經核准可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:

  • 小規模營業人(未達起徵點或經核定免用者)
  • 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之客票收入
  • 醫院、診所、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、藥品、病房住宿及膳食
  • 理髮業及沐浴業
  • 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攤販
  • 大眾化消費之傳統小吃、便當、自助餐、麵食館等(在未被指定強制開發票前)
貼心提醒: 法規與實務認定常隨財政部政策調整(例如部分餐飲業新規規範),實際是否須開立發票仍應以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(國稅局)實際審定結果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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